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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新闻
海南省常委会审议《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1-01-17

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19次会议14日审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加大对导游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参加导游资格考试人员的学历要求。《规定》明确指出,导游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或者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服务项目,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将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还强化了旅行社的管理责任,规定导游人员严重的违规行为,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来督促旅行社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规定》提高了导游人员的准入门槛,规定具有大专或者旅游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方可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近些年,海南省的部分导游人员出现了诸如转让、出租、出借导游证以及“胡编乱导”误导游客消费等违规行为,因法规缺乏相应规定,导致类似现象时常发生。新通过的《规定》提高了对违规导游的处罚力度。规定,导游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导游证将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直至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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